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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聘用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用人員考核要點

 

106929日科部人字第1060075521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聘用人員之工作績效,並使其續聘、晉級及日後升聘有準確客觀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聘用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年終考核:任職至年度結束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另予考核:

1、任職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

2、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

3、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

()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各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據。

三、年終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二項分別評分,
    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七十分、行為表現占三十
    分。

工作績效包括業務處理質量、時效、創新研究及專業知能。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配合度。

四、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五、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次年一月一日執行:

    (一)甲等:續聘並晉薪一級。

    (二)乙等:續聘並晉薪一級。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

六、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七、經考列乙等以上且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或年度中已晉級有案者,均不予晉級。

  另予考核經評定乙等以上者,予以續聘,不予晉級。

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機關聲譽,有確實證據。

九、聘用人員於年度結束前,應填具考核(如附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後,由人事處彙整,提聘用人員考核會議審議。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及理由。

  聘用人員考核會議由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各司處主管組成,並由部長指定一人為主席。

十、本部約僱人員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