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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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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考核要點
111 年 7 月 27 日科會人字第 1110047983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聘用人員之工作績效,並使其續聘、晉級及日後升聘有準確客觀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聘用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核:任職至年度結束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
(二)另予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另予考核,並併同年終考核於年度結束前辦理:
1、任職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
2、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
3、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
(三)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各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據。
三、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二項分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七十分、行為表現占三十分。
工作績效包括業務處理質量、時效、創新研究及專業知能。所稱創新研究包括每人每年應至少提出一篇工作研究報告。但當年度辦理另予考核者,得免提。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配合度。
四、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條件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且依規定提出工作研究報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另予考核之分等及各等分數與前項相同,但免提出工作研究報告。
年終考核(含另予考核)考列甲等之人數,最高不超過當年度參加考核人數總額百分之七十五。
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日數達二十一日以上者,不計入前項考核人數,且不列入考列甲等人數計算。
五、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次年一月一日執行:
(一)甲等:續聘並晉薪一級。
(二)乙等:續聘並晉薪一級。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
六、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七、年終考核經考列乙等以上且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或年度中已晉級有案者,均不予晉級。
 另予考核經評定乙等以上者,予以續聘,不予晉級。
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機關聲譽,有確實證據。
九、聘用人員於年度結束前,應填具考核表(如附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後,由人事處彙整,提聘用人員考核會議審議。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及理由。
 聘用人員考核會議由三位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各處主管組成,並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主席。
十、本會約僱人員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