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用人員考核要點
106年9月29日科部人字第1060075521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聘用人員之工作績效,並使其續聘、晉級及日後升聘有準確客觀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聘用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核:任職至年度結束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
(二)另予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另予考核:
1、任職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
2、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
3、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
(三)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各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據。
三、年終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二項分別評分,
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七十分、行為表現占三十
分。
工作績效包括業務處理質量、時效、創新研究及專業知能。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配合度。
四、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五、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次年一月一日執行:
(一)甲等:續聘並晉薪一級。
(二)乙等:續聘並晉薪一級。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
六、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七、經考列乙等以上且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或年度中已晉級有案者,均不予晉級。
另予考核經評定乙等以上者,予以續聘,不予晉級。
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機關聲譽,有確實證據。
九、聘用人員於年度結束前,應填具考核表(如附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後,由人事處彙整,提聘用人員考核會議審議。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及理由。
聘用人員考核會議由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各司處主管組成,並由部長指定一人為主席。
十、本部約僱人員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