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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聘用人員遴聘及敘薪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用人員遴聘及敘薪要點

 

1031210日科部人字第1030088036B號函訂定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聘用人員之遴聘及敘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之聘用人員,包括主任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三、主任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部研究員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等相當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相當職務八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四)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學位,並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部副研究員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等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相當職務四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四)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 得有博士學位,並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 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部助理研究員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等
 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 得有博士學位,成績優良者

    (四)曾任國內外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相當職務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 得有碩士學位,曾從
 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助理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 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七、聘用人員報酬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

  聘用人員報酬,應就其工作內容審酌其職務與責任及所具專門知能條件,評定薪點及折合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八、聘用人員曾在下列機關(構)及學校等擔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專任職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國內外政府機關(構)或研究機構。

(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四)行政法人。

(五)國內外民營機構。

  前項所稱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由用人單位依下列要件認定之:

(一)曾任職務性質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需者。

(二)曾任職務為專任,且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其曾任職務與擬任職務等級是否相當,應就曾任職務與擬任職務需具之學歷、資格條件認定之。

九、聘用人員提敘年資之採計,於扣除符合第三點至第六點所定資格條件後之賸餘年資,得按年提敘一級,未滿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並以提敘至各該職務之最高薪點為限

、聘用人員檢附之國外政府機關(構)或大專校院之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本部駐外科技組驗證;如無上述機構,由當地法院或公證人認證。

十一、各用人單位簽擬進用人員時,應備齊擬採計之工作年資證明。

        聘用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者,自聘用案奉核定到職起薪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得採計年資提敘薪級證明文件,得自到職起薪之日提敘生效,超過一個月補齊者,自奉准之日提敘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