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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設置要點

103424日科部產字第1030028404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監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設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處理各園區開發建設及營運管理所涉及之跨園區問題。

    ()強化園區開發成本與效益評估。

()督導各園區開發建設與營運管理之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

()督導各園區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效益。

三、本會組織如下: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相關主管、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部得視需要,指定前項委員中之一人擔任共同召集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會務,必要時得設副執行秘書,協助綜理會務。

本會設業務組、會計組及行政組。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設有共同召集人者,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