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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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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

101723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48850號函訂定發布

一、為使資源合理分配,並顧及單一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工作之負荷,控管核給補助計畫件數,特訂定本基準。

二、單一計畫主持人主持計畫件數核給基準如下:

()計畫主持人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四件(即四個計畫編號)。

()總件數中研究案、產學案及補助案,任一類均不得超過二件;獲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等研究表現傑出人員,其主持之研究案得為三件。但總件數仍不得超過前款上限。

前項所稱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

三、前點第一項所列計畫總件數,不含行政院指示之計畫:

()配合國家科技外交之計畫,如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

()因應國家緊急重大災害或政策之計畫,如九二一災後重建計畫。

四、本基準實施前已核定之計畫件數超過第二點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得執行至該計畫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