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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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29 日科會綜字第 1110048874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資源合理分配,並顧及單一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工作之負荷,控管核給補助計畫件數,特訂定本基準。
二、補助計畫之性質分類如下:
(一)規劃推動案:指具服務或推廣科研性質、因應計畫管理,或配合研究發展、因應政策、人才培育需要所進行之規劃推動計畫。
(二)產學案:指具產學鏈結性質,且有產業參與(出資、派員參與或提供設備)或以創業為目的之計畫。
(三)研究案:指具基礎或應用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單一計畫主持人主持計畫件數核給基準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四件(即四個計畫編號)。
(二)總件數中規劃推動案、產學案及研究案,任一類均不得超過兩件,獲有本會傑出研究獎等研究表現傑出人員,得多核給一件(不限補助案別)。但總件數仍不得超過前款上限。
前項所稱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
四、前點第一項所列計畫總件數,不含行政院指示配合國家科技外交之計畫(包括協議下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及因應國家緊急重大災害或政策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