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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特約研究人員投入長
    期性、前瞻性之研究,以帶動我國科技之發展,加速提升我國之科技
    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三、計畫主持人資格:
    計畫主持人即本要點所稱特約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
    畫主持人資格(已退休人員除外),且累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三次者。


四、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由申
    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應載明獲得本會三次傑出研究獎之
    獲獎年度)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
    受理。


六、本特約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為至多三年期計畫,於同一期間
    內,以申請一件為限,但計畫主持人得同時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一般專題研究計畫。


七、本計畫於執行期間核給計畫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本計畫時,應即繳回未執行期間之研
    究主持費及研究計畫經費。


八、計畫主持人已支領本計畫研究主持費者,不得同時領取本會其他研究
    計畫研究主持費。


九、計畫主持人非有特殊原因,並經本會同意者,不得於執行期間申請註
    銷或終止執行本計畫。


十、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因退休不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本
    計畫轉為一般專題研究計畫。


十一、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最多以二次為限。
      已執行一次三年期傑出學者研究計畫期滿者,視同執行一次本計畫
      。
      於執行二次本計畫期滿,或執行一次本計畫及一次三年期傑出學者
      研究計畫期滿者,由本會頒給傑出特約研究員獎牌。


十二、關於本計畫之審查、經費補助項目、簽約撥款、執行期間辦理延期
      與經費用途變更、期中進度報告之繳交、執行期滿辦理經費結案與
      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
      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
      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