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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30025320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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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13417日科會綜字第1130025320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特約研究人員投入長期性、前瞻性之研究,以帶動我國科技之發展,加速提升我國之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

三、計畫主持人(即本要點所稱特約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並須累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且於第二次獲獎申請當年之八月一日起滿二年以上。

四、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計畫主持人須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製作申請案之相關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六、本特約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為至多三年期計畫,於同一期間內,以申請一件為限,但計畫主持人得同時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一般專題研究計畫。

七、本計畫於執行期間核給計畫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四萬元。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本計畫時,應即繳回未執行期間之研究主持費及研究計畫經費。

八、計畫主持人已支領本計畫研究主持費者,不得同時領取本會其他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

九、計畫主持人非有特殊原因,並經本會同意者,不得於執行期間申請註銷或終止執行本計畫。

十、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最多以二次為限。

曾執行一次三年期傑出學者研究計畫者,視同執行一次本計畫。

計畫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一項次數之限制,但與執行本計畫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曾執行傑出學者研究計畫因本會公告規定轉為一般型計畫。

()配合本會特殊任務而執行其他重大專案計畫致須終止本計畫。

於執行本計畫或傑出學者研究計畫或前項第二款之重大專案計畫合計滿六年者,由本會頒給傑出特約研究員獎座。

十一、關於本計畫之審查、經費補助項目、簽約撥款、執行期間辦理計畫變更、期中進度報告之繳交、執行期滿辦理經費結案與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