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
103年1月29日臺會綜二字第1030007704號函修正發布
一、為使資源合理分配,並顧及單一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工作之負荷,控管核給補助計畫件數,特訂定本基準。
二、單一計畫主持人主持計畫件數核給基準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四件(即四個計畫編號)。
(二)總件數中研究案、產學案及規劃案,任一類均不得超過二件,重大臨床試驗案不得超過一件;獲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等研究表現傑出人員或國家型科技計畫育成試辦方案主持人,得分別多核給一件研究案。但總件數仍不得超過前款上限。
前項所稱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
三、前點第一項所列計畫總件數,不含行政院指示之計畫:
(一)配合國家科技外交之計畫,如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
(二)因應國家緊急重大災害或政策之計畫,如九二一災後重建計畫。
四、本基準實施前已核定之計畫件數超過第二點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得執行至該計畫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