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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0: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落實本基金管理機關之權責,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

二、  管理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各園區開發及投資案件之審核。

(四)各園區調整費率之審核。

(五)各園區重大業務案件之審核。

(六)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七)各園區財務調度之審核。

三、  管理會組織如下:

管理會設置委員1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管理機關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副局長各1人、企劃單位主管、管理機關計主任、台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公會代表1人、外聘專家學者3人。

四、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1人,綜理本會行政事務;並設置工作小組(管理機關企劃組、投資組、勞資組、工商組、營建組、建管組、計室派員兼之),工作小組會議由管理機關副局長委員召集之

五、  管理會每2個月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六、  管理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七、  管理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