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從事研究發展,取得專利,保護技術開
發成果,提升科技水準,促進產業發展,特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園區廠商,指須在園區辦妥公司登記達三年以上,且累
虧未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科學工業。
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舉辦研發成效獎選拔,於每
年五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受理申請。
四、廠商申請參加選拔事宜,管理局應檢查驗證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相關說明資料及研發成效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五、選拔評審方式:
(一)依園區產業特性,由管理局組織審查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
人選擔任審核委員,審查小組提供初選名單,由決選委員會決定當
年度所有得獎名單。
(二)評審標準(以下各項數字均以該公司或分公司在管理局所轄園區內
發生者為準):
1.研發投入經費成長率,占百分之 20 。
2.研發投入經費與營業額比,占百分之 20 。
3.研發投入經費與研發人數比,占百分之 10 。
4.國內外發明專利數(不含新型及新式樣)與研發人數比,占百分
之 10 。
5.國內外發明專利(不含新型及新式樣)數量成長率,占百分之 2
0 。
6.因專利所衍生之效益(以申請年度前三年因專利所產生之技術報
酬金收入及產品銷售值等量化數據為主),占百分之 20 。
六、評選結束後管理局應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獎廠商頒發獎座壹座
及獎金,獎金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七、得獎廠商所報資料如有不實,或經法院宣告專利屬侵權者,管理局即
應收回獎座及獎金,並應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八、本要點經管理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