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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4: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 89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組織章程係遵照「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之
    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章程成立之委員會定名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設立於新竹市新安路二號。


四、本會設委員九人,其中勞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置主任委員一
    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處理會務。
    1.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委員)中指派擔任之。
    2.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委員)中推選擔任之。
    3.勞工代表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後補委員二人。


五、本會委員及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勞工代表(委員)連
    選得連任,但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委員)連派得連任
    ,遇其職務變動時得另行改派之。


六、本會委員為義務職。


七、本會任務如左:
    1.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2.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審核事項。
    3.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4.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5.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八、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
    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需
    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
    視為有效。


九、勞工退休時,應依照「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工退休要點」規定,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人事、會計依照勞基法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由
    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並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定後,始得支
    付之。


十、本章程奉核准後發布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