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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20: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抽驗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訂定目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建築物公共安全,定期執行抽驗本園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全檢查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抽驗對象:本園區自98年01月起完成年度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一般昇降機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

三、抽驗方式:由本局所委託前點設備竣工及安全檢查之機構〈以下稱機構〉協助抽驗。機構所指派協助抽驗之人員,須具備檢查員資格,且不得為該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之檢查員及保養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被抽驗設備管理人、專業保養廠商及原檢查員需配合到場。

四、驗設備篩選:依各該設備每季完成安全檢查結果件數,每季應抽驗件數60件,全年240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優先抽驗。

五、抽驗時間:由本局依每季完成之安全檢查資料依前點抽驗比例篩選後,排定時程,請機構排定協驗檢查員,並函知園區廠商配合通知專業保養廠商及原檢查員配合到場,如有特殊因素(如園區廠商作業因素等)或抽驗數量過多須延長抽驗辦理時間,最遲須於50日內完成。機構不克協助派員者,本局另行委請其他機構協助辦理。

六、抽驗項目須依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如附表1)、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表(如附表2)或建築物機械停車安全檢查表辦理(如附表3)。

七、抽驗結果處理:由本局按季彙整上一季檢查結果彙報內政部營建署。經抽驗不合格者,檢查人員應即時報請本局,並通知專業廠商及管理人改善;其有危險之虞者,應通知本局勒令該設備停止使用並改善。改善後之設備,需辦理複檢。複檢仍不合格者,本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4項規定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八、協助抽驗費用與限制:以論件計酬,不另支給交通費,每日每一檢查員抽驗件數不得超過4件。

九、抽驗費用請領:機構於每季抽驗完成10日內,將抽驗結果相關彙報表(如附表4)、明細表(如附表5)及檢查表併同發票彙送本局辦理請款,如抽驗結果有不合格之處,應檢附照片。

檢查人員應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檢查標準執行抽驗,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公正謹慎執行,如發現有抽驗不實者,不予請款,其已支付抽驗費用繳回,本局並依建築法第91條2規定處理。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