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及附屬機關(以
下簡稱本會各單位)人員從事科技行政研究發展,提升施政效能,落
實執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其範圍如下:
(一)科技發展制度與計畫之規劃及改革事項。
(二)促進本會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三)提高本會行政效率事項。
(四)奉交辦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與本會或科技發展有關之制度、政策、計畫及調查分析等研究
發展事項。
三、本會各單位人員均得提出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並依下列方式進行
研究:
(一)本會人員自行研究。
(二)本會人員與其他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前項業務由本會企劃考核處推行。
四、本會各單位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如涉及兩個機關以上權責,得會同
有關機關共同研究,或報由上級機關指定機關專案研究。
五、每年由本會函請本會各單位研提下年度之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各
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年度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摘要表彙
送本會企劃考核處辦理,經本會主管會報核定後執行。
每年三月底前,應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六、每年十二月底前,本會各單位應將當年度之科技行政研究發展報告及
研究報告提要表彙送本會企劃考核處辦理評獎作業。
本會企劃考核處得視需要,每年查證與檢討本會同仁科技行政研究發
展計畫之推動成效,並得配合行政院研考會進行不定期書面或實地查
訪。
七、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之評獎作業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其程
序如下:
(一)初審(書面審查):每件報告由二至三位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初審委員由本會企劃考核處遴聘。
(二)複審(複審會議):複審委員參考初審意見後,評定各篇報告之等
第(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佳作四等)。複審委員由本會企劃考
核處自本會相關主管或初審委員中遴選,答陳核定後聘任。
(三)主管會報核定:研究報告複審結果,由本會企劃考核處提報本會主
管會報核定,並應於四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本機關及所
屬機關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函送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八、研究報告經評審為佳作以上之計畫,由本會主任委員於主管會報中頒
獎,獎勵內容如下:
優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五萬元。
甲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三萬元。
乙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二萬元。
佳作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一萬元。
榮獲優等獎計畫之研究人員,頒獎後安排於主管會報中報告研究結果
。
九、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之研究經費(含專家指導費、資料蒐集費、問
卷調查費、研究設備使用費、耗材、研究成果報告之繕打及印製費、
禮品費、翻譯費、研討會註冊費等)、辦理評獎作業之審查費、獎狀
及獎金等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但附屬機關之研究經費,由各
該機關自行支應。
研討會註冊費之報銷,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訓練進修實施計畫
」之規定辦理。
資料蒐集費(如:參考圖書費…等)須於提報計畫摘要時列出清單。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並公開登載於本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