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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22: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獎勵科技行政研究發展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及附屬機關(以
    下簡稱本會各單位)人員從事科技行政研究發展,提升施政效能,落
    實執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其範圍如下:
(一)科技發展制度與計畫之規劃及改革事項。
(二)促進本會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三)提高本會行政效率事項。
(四)奉交辦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與本會或科技發展有關之制度、政策、計畫及調查分析等研究
      發展事項。


三、本會各單位人員均得提出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並依下列方式進行
    研究:
(一)本會人員自行研究。
(二)本會人員與其他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前項業務由本會企劃考核處推行。


四、本會各單位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如涉及兩個機關以上權責,得會同
    有關機關共同研究,或報由上級機關指定機關專案研究。


五、每年由本會函請本會各單位研提下年度之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各
    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年度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摘要表彙
    送本會企劃考核處辦理,經本會主管會報核定後執行。
    每年三月底前,應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六、每年十二月底前,本會各單位應將當年度之科技行政研究發展報告及
    研究報告提要表彙送本會企劃考核處辦理評獎作業。
    本會企劃考核處得視需要,每年查證與檢討本會同仁科技行政研究發
    展計畫之推動成效,並得配合行政院研考會進行不定期書面或實地查
    訪。


七、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之評獎作業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其程
    序如下:
(一)初審(書面審查):每件報告由二至三位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初審委員由本會企劃考核處遴聘。
(二)複審(複審會議):複審委員參考初審意見後,評定各篇報告之等
      第(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佳作四等)。複審委員由本會企劃考
      核處自本會相關主管或初審委員中遴選,答陳核定後聘任。
(三)主管會報核定:研究報告複審結果,由本會企劃考核處提報本會主
      管會報核定,並應於四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本機關及所
      屬機關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函送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八、研究報告經評審為佳作以上之計畫,由本會主任委員於主管會報中頒
    獎,獎勵內容如下:
    優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五萬元。
    甲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三萬元。
    乙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二萬元。
    佳作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一萬元。
    榮獲優等獎計畫之研究人員,頒獎後安排於主管會報中報告研究結果
    。


九、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之研究經費(含專家指導費、資料蒐集費、問
    卷調查費、研究設備使用費、耗材、研究成果報告之繕打及印製費、
    禮品費、翻譯費、研討會註冊費等)、辦理評獎作業之審查費、獎狀
    及獎金等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但附屬機關之研究經費,由各
    該機關自行支應。
    研討會註冊費之報銷,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訓練進修實施計畫
    」之規定辦理。
    資料蒐集費(如:參考圖書費…等)須於提報計畫摘要時列出清單。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並公開登載於本會網頁。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