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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案件處理程序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科技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案件處理程序


10611 30科部資字第1061009375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升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open data平臺)互動專區民眾建議事項之處理品質及時效,特訂定本處理程序。

二、適用範圍:本部各單位、所屬機關、所屬法人機構。

三、本處理程序所稱規定期限,係指自open data平臺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當日起算7個日曆天內。

四、本部資訊處於接獲open data平臺之電子郵件通知當日,應儘速確認案件主政單位,至遲應於次一工作日前提送相關主政單位研處;主政單位如對提送結果有意見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原主政單位應於提送當日確認新主政單位,轉送新主政單位研處,並副知本部資訊處。

(二) 原主政單位未於提送當日轉送新主政單位者,應自行簽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新主政單位,並副知本部資訊處。

五、主政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資訊處通知當日起算3個日曆天內回復本部資訊處研處結果:

(一)屬單一主政單位議題:該主政單位之研處結果應簽奉單位主管核可後,提送本部資訊處至open data平臺回復。

(二)非屬單一主政單位議題:相關主政單位之研處結果應簽奉單位主管核可後,提送本部資訊處。本部資訊處應彙整各主政單位研處結果,並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後,至open data平臺回復。

(三)屬本部所屬機關或法人機構主政者議題:本部督導單位為主政單位,由本部督導單位轉請其研處,並比照前二款規定辦理。

六、相關主政單位如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回復本部資訊處其研處結果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2日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資訊處,請本部資訊處先行至open data平臺回復「本案已提請相關單位研處」之訊息。

七、上開研處議題如需時間研議者,應先回應本部資訊處預計辦理期程,嗣後並請主動回應本部資訊處辦理結果。

 八、有關本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如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