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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51214日科部綜字第1050095325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學、應用科學、人文社會科學之優秀研究人才,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執行研究計畫,俾儘早接受研究訓練,體驗研究活動、學習研究方法,並加強實驗、實作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指導教授任職機構)須為依本部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本部補助單位者。

三、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如下:

()學生:

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且申請時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級(含學士後醫學系一年級、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但不包括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

2.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制一年級
  以上在學學生。

()指導教授:

1.符合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願意提供研究設備(含儀器設備及圖書設備等)指導學生從事研究工作者。但曾指導學生執行本項研究計畫而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擔任指導教授。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二位學生為限。

    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

    生曾執行研究計畫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四、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五、研究期間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底止,計八個
    月。

六、研究計畫範圍為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該題目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

七、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書。

()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含近五年著作目錄)

()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八、每位學生每月補助研究助學金新臺幣六千元,八個月計
    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九、審查方式及審查作業期間如下:

()審查方式:依本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審查作業期間:

1.研究計畫: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2.研究創作獎:自研究成果報告繳交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

十、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學生資格不符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或未能執行研究計畫者,須辦理計畫註銷或中止。

     ()指導教授因資格不符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或無法指導學生執行研究計畫者,須辦理計畫註銷、中止、更換計畫指導教授或移轉申請機構。

        依前項辦理計畫註銷、中止後,申請機構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計畫研究助學金等事宜。

十一、研究計畫之研究助學金請款事宜依本部核定通知函規
      定辦理。

十二、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至本部網站線上
      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繳
交報告時,須經指導教授確
      認,逾期繳交者,不列入研究創作獎之評獎對象,
  
      研究成果報告至遲須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完成
      線上繳交。

研究成果報告,應供立即公開查詢,但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

十三、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評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者,
      由本部頒發研究創作獎。

()獲獎人數每年以二百名為限。

()獲獎學生由本部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並頒發獎牌一座予其指導教授,以資表揚。

十四、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檢附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及印領清冊各一份函送本部辦理經費結報。

十五、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部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得追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所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線上申請文件是否完備,符合規定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

()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生須獲得就讀學校系主任同意,始得申請。

 ()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