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從事研究發展,取得專利,保護技術開發
成果,提升科技水準,促進產業發展,特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園區廠商,指須在園區辦妥公司登記達三年以上,且累虧
未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科學工業。
三、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每年辦理研發成效獎
選拔乙次,並公告受理申請。
四、廠商申請參加選拔事宜,管理局應檢查驗證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相關說明資料及研發成效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五、選拔評審方式:
(一)依園區產業特性,由管理局組織審查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
擔任審核委員,審查小組提供初選名單,由決選委員會決定當年度所有
得獎名單。
(二)評審標準(以下各項數字均以該公司或分公司在管理局所轄園區內發生者
為準):
1.研發費用及占總營收比例(25%)。
2.研發人力及占員工人力比例(25%)。
3.主要開發技術或先進製程專利布局與管理情形(25%)。
4.核心技術研發或核心主力產品在國際生產情形(20%)。
5.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執行成效(5%)。
六、評選結束後管理局應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獎廠商頒發獎座壹座及
獎金,獎金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七、得獎廠商所報資料如有不實,或經法院宣告專利屬侵權者,管理局即應
收回獎座及獎金,並應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