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特約研究人員投入長期性、前瞻性之研究,以帶動我國科技之發展,加速提升我國之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資格:
計畫主持人即本要點所稱特約研究人員,指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已退休人員除外),且累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三次者。
四、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屆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提具計畫申請書與個人資料表各一式四份及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之其他申請資料,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應載明獲得本會三次傑出研究獎之獲獎年度)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六、本特約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為三年期計畫,於同一期間內,以申請一件為限,但計畫主持人得同時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一般專題研究計畫。
七、審查期間:
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八、本計畫經審查通過者,由本會頒發獎牌一面,並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特約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本計畫時,應即繳回未執行期間之特約研究主持費及研究計畫經費。
九、計畫主持人應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繳交進度報告一份,連同下一年計畫經費預核清單函送本會,核定研究計畫經費及特約研究主持費。
十、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支領特約研究主持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
十一、計畫主持人非有特殊原因,並經本會同意者,不得於執行期間申請註銷或終止執行本計畫。
十二、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因退休不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本計畫轉為一般專題研究計畫。
十三、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最多以二次為限。第二次執行,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特約研究主持費,不再同時頒給獎牌;而於執行二次本計畫期滿時,頒給傑出特約研究員獎牌。
十四、關於本計畫之經費補助項目、簽約撥款、執行期間辦理延期與經費用途變更、執行期滿辦理經費結案與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本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