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有所依循,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時,應確實審核其資格並載明約用之類(級)別,依執
行機構規定之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
相關資料。
三、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一)專任助理:指執行機構約用之專職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但在職行
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碩士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士班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
畫外,不得擔任專任助理。
(二)兼任助理: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人員,分為下列
三級:
1.講師、助教級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講師、助教或相當級職之人員,
確為計畫所需者。
2.研究生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三)臨時工:指臨時僱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
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
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學生至所就讀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擔任兼任助理,經學生就讀之大專校
院認定屬學習範疇者,該執行機構得比照大專校院之規定約用其為學習範疇
之兼任助理。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
擔任兼任助理。
於專題研究計畫中已擔任第一項任一類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
其他類助理人員。
專任助理不得擔任本部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但同一執行機構如因
計畫執行需要,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二件以上計畫經費分攤
專任助理所需費用。
四、助理人員所需下列費用由業務費列支:
(一)專任助理費用:
1.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及學經歷年資
等因素,自行訂定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
2.為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執行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
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3.執行機構得按專任助理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
金準備金。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專任助理,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得依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
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
工作獎金)。其他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二)兼任助理費用: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計畫性質核實支給講師、助
教級兼任助理工作酬金;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
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三)臨時工資
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按日或按時核實支給。
(四)保險費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
雇主應負擔部分,費用編列基準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規定辦理。
(五)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
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雇主應按月提繳
部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
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五、前點以外依其他法令應支出之助理人員費用,以於管理費列支為原則;如經
徵得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得自業務費列支。
六、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
預為說明。
七、助理人員如與執行機構間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相關法
規辦理,並於契約內載明約用期間有關工作時間、內容、酬金、差假、兼職
限制等各項權利義務,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執行機構並應考量助理
類別、領域、工作環境之特性,為適當之差勤管理。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專題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
血親及姻親為助理人員。
(二)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如發現有虛報、浮報情事,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