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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103423日科部自字第1030028343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大專校院充實並有效運用貴重儀器資源,提供研究人員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貴重儀器,指對於學術研究極具重要性,為本部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所共需且其價格昂貴或需高技術操作之研究用核心儀器。但不包括市面上已提供商業服務之儀器、耗材製造與處理之儀器及個人使用或少數研究者共用之儀器。

三、申請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之學校及補助範圍,依下列規定:

()最近二年內任一年曾獲本部核定之貴重儀器使用費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上之大專校院得申請補助貴重儀器運作費。其申請補助之儀器件數以最近二年內任一年曾獲本部核定補助之貴重儀器使用費較高者計算之。核定補助使用費在一百萬元以內者得申請一部儀器運作費;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內者,得申請二部儀器運作費;依此類推。

()經本部評選為貴重儀器使用中心補助對象之學校,除申請補助貴重儀器運作費外,得同時申請補助貴重儀器購置費及貴重儀器使用中心行政費。

四、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學校應彙整校內所有貴重儀器經費申請案,於本部規定期間內一併提出,屆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每一部貴重儀器應有熟諳儀器之各該學校專任教學人員(以下稱儀器專家)一人,負責指導儀器技術員操作、服務及簡易維護,並提供使用者技術諮詢。

()每一部貴重儀器應有技術員負責操作、管理及維謢等相關事宜。

()申請學校應指定行政人員一人,擔任與本部連繫貴重儀器相關事宜之窗口。

()每一部貴重儀器應配備可上網操作本部貴重儀器資訊管理系統之軟、硬體,並使用該系統提供線上預約、收費等服務。

六、本計畫補助之學校,除應遵守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合約書、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執行同意書規定外,並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計畫申請案,由本部辦理初審及複審;審查作業自申請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八、貴重儀器審查項目包括:儀器條件、服務績效、儀器之區域需求與總量需求、儀器專家、技術員、服務時間、上網服務及使用環境等;首次申請補助之儀器,並評估預期使用者之研究表現、儀器使用之研究構想、預期使用量等。前項所稱儀器條件,指對貴重儀器定義之符合度、儀器堪用程度、學術研究之共同必要性及在國內之普遍性等。

九、本計畫貴重儀器運作費申請案未獲審查通過者,得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覆。

十、貴重儀器運作費及貴重儀器使用中心行政費,包括人事費、儀器設備費(限週邊附屬設備)、消耗材料費、維護費及管理費五項。貴重儀器購置費,包括貴重儀器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費用。但申請學校需由本部以外之經費來源支付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儀器購置配合款,且購置時應優先使用該配合款。

十一、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帳務處理、支用、收支憑證之檢送、會計報表之編送,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由本部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