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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科會自字第1110051502號函
法規體系: 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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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1 8 10 日科會自字第 1110051502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大專校院充實並有效運用基礎研究核心設施資源,強化服務層次提供研究人員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基礎研究核心設施,指對於學術研究極具重要性,為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所共需,且需高階技術人員操作之研究用核心儀器。

三、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申請資格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申請機構),經本會審查通過成為本計畫執行機構,並從中評選出服務中心以推動本計畫 。

申請機構得以自有儀器提供基礎服務,另依其發展重點與領域優勢,得提出尖端服務,以深化技術服務與研究層次。

執行機構除提供技術服務並兼具儀器調度、維運管理、教育訓練與技術推廣之任務。

四、申請機構應彙整校內所有基礎研究核心設施經費申請案,併為整合型規劃推動案,於本會規定期間內提出,屆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機構於申請時應提出下列具體規劃事項並落實執行:

()參與運作之儀器應由申請機構熟諳儀器之專任教學人員(以下稱儀器專家)一人,負責指導儀器操作、服務及簡易維護,並提供使用者技術諮詢。

()參與運作之儀器應由專人負責技術服務、操作、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指定專責行政人員擔任計畫聯繫窗口。

()參與運作之儀器應配備可納入本會基礎研究核心設施資訊管理系統之軟、硬體,並使用該系統提供線上預約、收費等服務。

執行機構應訂定該機構之核心設施運作管理相關規定,包含明定儀器操作員之管考與專業訓練相關規範,並於執行期間滾動檢討適時修正 。

六、本計畫執行機構(含服務中心),除應遵守本計畫補助合約書、執行同意書規定外,並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計畫申請案,由本會辦理審查;審查作業自申請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八、本計畫審查重點包括:儀器條件、服務績效、儀器之區域需求與總量需求、儀器專家、技術員、服務時間、上網服務及使用環境等;首次申請補助之儀器,並評估預期使用者之研究表現、儀器使用之研究構想、預期使用量等。

前項所稱儀器條件,指對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定義之符合度、儀器堪用程度、學術研究之共同必要性及在國內之普遍性等。

第三點第二項尖端服務之審查,除前二項重點外,並應包含儀器功能與技術之稀有性、自主開發關鍵技術之獨特性,及因服務技術層次提升產出創新突破成果之潛力。

九、本計畫補助項目如下:

業務費(服務中心行政費、儀器運作費、教育訓練與技術推廣活動等相關費用),研究設備費(儀器購置費)及管理費。

前項研究設備費之補助對象,以服務中心為限,申請時須提出儀器購置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之配合款證明,並於採購時優先使用。

十、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帳務處理、支用、收支憑證之檢送、會計報表之編送,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計畫儀器提供使用所收取之服務費,執行機構(含服務中心)須綜合考量本計畫之服務學界精神與維運成本,依服務使用者覈實訂定計價基準。

前項服務費,原則按月結報。執行機構(含服務中心)服務對象為執行本會補助之各類計畫者,無須繳回本會;服務對象為非執行本會補助之各類計畫者,繳回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由執行機構保留再運用。

前項未繳回本會之服務費之支用,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並限支用於執行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所必需,且符合支出用途之項目。

十二、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由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