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
度,以提高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目的:
為使本局員工出勤管理效率化、人性化、制度化與彈性化,並因應上
下班時段交通壅塞情況,採彈性上班與電子識別證刷卡及差勤管理系
統網路作業方式,以期提昇工作效率與士氣。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一)本局員工(含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及工讀生)
(二)本局人員除局長、副局長及經核准人員外,其餘員工出勤上、下班
及因業務需要加班時,一律使用電子識別證刷卡。
五、實施方式:
本局上班時間分為「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核心時間」除差
假人員外,全體員工均須到勤,逾時到公或提前離開均須辦理請假手
續;「彈性時間」得由員工根據個人需要自行選擇上、下班時間、惟
全天上班時數須滿八小時。其起迄時間如下:
(一)彈性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彈性下班時間:下午五時至六時
。
(二)核心上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
(三)午休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四)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
分;按彈性上班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上班到勤時數
後計算請假時數,上班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
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
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惟下午
下班時間應於十七時三十分以後始得刷下班卡。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到勤
時數後計算請假時數,上班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五)彈性上班標示圖:
┌─────┬─────┬─────┬─────┬─────┐
│彈性時間 │核心時間 │午休時間 │核心時間 │彈性時間 │
├─────┼─────┼─────┼─────┼─────┤
│上午08:00│上午09:00│中午12:30│下午 1:30│下午 5:00│
│ 至 │ 至 │ 至 │ 至 │ 至 │
│上午09:00│中午12:30│下午 1:30│下午 5:00│下午 6:00│
└─────┴─────┴─────┴─────┴─────┘
六、上下班刷卡規定:
(一)刷卡次數:每日刷卡二次,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加班者於申請加
班時間及離開本局時間)各刷一次。
(二)上下班刷卡時間如下:
1.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以前刷上班卡者,均以上午八時開始計算
為上班,下班時間則於十七時以後可刷下班卡。
2.上午八時以後刷卡者,以其實際刷卡時間開始計算上班;下班時
間則於十七時以後,計滿八小時(中午一小時休息時間除外)為
其下班時間。
七、各單位於正常公務時間內之彈性時段,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
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
八、應到勤日忘記帶電子識別證時,應向人事室借用臨時證刷卡,並於翌
日交還。
九、員工刷卡後如電腦卡鐘未出現刷卡人員姓名或刷卡鐘時間有誤時,應
即通知人事室更正。
十、本局員工使用之電子識別證,離職時應繳還註銷。
十一、員工電子識別證不得供他人使用,如發現有代刷卡者,視情節輕重
雙方均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十二、若遇有停電、感應卡差勤系統故障或其他特殊情事時,得改以傳統
之簽到(退)簿方式辦理。
十三、本局員工在辦公時間內均應佩帶電子識別證,年度內凡未佩帶電子
識別證,經查獲登記三次以上者,各予申誡乙次。
十四、員工加班應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
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實際需要,事先核實指派確實辦理刷卡手續。
加班時數之計算如下:
(一)免刷卡者:
平日加班,以實際刷卡起迄時間為加班時數計算,於加班開始須
刷加班上班卡,自十七時三十分開始起算,下班須刷加班下班卡
。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星期
例假日應於加班開始時間刷加班上班卡、下班須刷加班下班卡。
(二)實施刷卡者:
加班時間係於正常上班時間外(以當日出勤實際刷卡之起迄時間
為基準)之時間,凡加班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未滿一小
時者,不予計算。
十五、請假、休假或出差均應事先於電子差勤系統辦妥請假手續,因特殊
狀況(如急病、家庭重大事故),應即電話告知直屬長官,經同意
後准其事後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因公臨時外出人員,應事先向單
位主管報告並辦妥公出手續。
十六、請假或公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確實前往執行,如因臨時取消
或無法執行時,因於事實日起三日內於電子差勤辦理銷假(差)手
續,如因此申報差旅費用者,經查獲除所領費用追回外,並依相關
規定懲處。
十七、病假連續二日以上者(含二日),應檢附合格醫療院所相關證明,
另利用休假出國觀光者,請填寫出國觀光報告表,經同意後於出國
前填寫假單完成請假手續。
十八、人事室每日將未實施電腦簽到(退)及異常人員,以電子郵件分送
當事人處理確認。
十九、本局員工如因工作忙碌忘刷卡情形,請至員工資訊網下載列印【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忘記刷卡證明單】填寫原因,陳單位主管核准後
送人事室登錄備查,此項資料將做為平時考核參考之依據。
二十、本局人事室於查勤後,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
必要時得輔以電話、傳真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辦理。
二十一、登記曠職之人員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
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室簽陳局長核定,逾期不予受
理。
二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