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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推動園區公益及政令宣導活動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激勵職業團體積極推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公益事項及配合政府政策政令宣導,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項補助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算數為限。

三、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科學工業業務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職業團體。

四、    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範圍為:配合園區工安環保月,或與本局共同辦理之:

(一)  有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環保、水、電、氣化、空調、節能減廢等政策宣導活動。

(二)  有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勞動檢查政策、勞動法令及工業安全等宣導活動。

(三)  有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勞工安全衛生聯防體系等宣導活動。

五、    經費用途:

補助項目包括:辦理活動所需之講師費、評審費、場地費、佈置費、文宣製作印刷費、攝影費、郵費、競賽獎金、紀念品、及行政文具雜費等。

六、    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期間:每年4月至9月。

(二)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提具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活動目的、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總經費(應列舉明細項目)、擬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預期效益等,函送管理局審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管理局就所提活動企劃書審核該活動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第四點所規定之補助範圍。

(二)  經費補助額度,每案最多以不超過該活動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由管理局函覆申請單位,並請其依計畫內容執行。

(四)  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後函覆申請單位。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

(二)  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活動成果報告表二份。

2.     支出用途乙份。

3.     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乙份。(如同一案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4.     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乙份。

5.     各項支出憑證影本乙份。

6.     領據乙紙。

九、    督導及考核

(一)  管理局如發現活動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令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管理局。

十、    本要點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