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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差勤管理考核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為維護公務紀律,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效能及落實差勤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實施彈性上班暨電子刷卡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參、考核項目:
一、出勤差假管理情形。
二、上下班管理情形。
三、辦公情形。


肆、差勤管理:
一、刷卡:
(一)本局員工出勤應依「本局實施彈性上班暨電子刷卡管理要點」規定
      按時刷卡,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之差勤,應負起督考責任。
(二)如因交通事故未能按時刷卡或確已到勤因公務或特殊情形未刷卡者
      ,應檢附證明或敘明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章後,至遲於次日中午前
      送人事室登記,逾時不予補登,一律以曠職論處。
(三)單位主管應要求所屬員工,於辦公時間內均應佩帶電子識別證,如
      未依規定佩帶者,依本局實施彈性上班暨電子刷卡管理要點第十三
      條規定議處。
二、請假:
(一)員工請假除因緊急事故或急病得由同事或親友代辦請假手續外,餘
      各類假別都應事先覓妥職務代理人,於電子差勤系統網站填具請假
      單遞陳經授權之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
(二)請假(含公差)應上電子差勤系統網站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
      離開,未經核准,擅自離開,一律以曠職論處。另如確因業務需要
      加班時,請於加班當日前先行進入差勤系統網站申請並經簽核,並
      於加班結束時刷卡,加班時數之認定係以刷卡鐘所記錄之時間為實
      際加班時數(加班以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不計;另適用勞動
      基準法者,從其規定)
三、公出: 
(一)員工於辦公時間內如因公須短暫外出辦理者,應事先填具公出登記
      簿(格式如附件一),經授權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並應於
      預定時間內返回辦公室。
(二)公出簿應置於單位主管處,以便掌握所屬人員動態。
(三)因公外出者除經核准者外,當日仍應按時刷卡。
四、公差(假):
(一)各單位派遣公差人員,應以必須實地前往者為限,凡可以電話或文
      書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二)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因公差(假)影響民眾洽公。
      同一單位每日公差(假)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五、勤惰規定:
(一)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時間均應刷卡。 
(二)上班時間內各單位主管應注意員工出勤情形,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以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三)員工經奉派參加各項集會或活動,擅自不參加或中途無故退離者,
      以曠職論。
(四)各機關員工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或下班時間前離開,未辦理請假
      手續者,即視為曠職。臨時奉派公出或因偶發事故缺勤經該權責主
      管核准者,得補辦公出或請假手續
(五)管理刷卡人員,如發現有曠職情事,應隨時處理並陳報機關首長核
      閱。
(六)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未滿一日者,得以「時」為計算
      單位,累計八小時為曠職一日。曠職紀錄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
      據。
(七)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不得預簽或代簽、代刷卡,如有故違者,除
      本人應予曠職半日登記及議處外,代簽或代刷卡者,亦應依規定議
      處。
(八)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
      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
      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伍、辦公記律:
一、員工刷卡後,即應到辦公室上班,不得再外出用餐、購物、買菜、或
    處理私人事務。
二、在辦公場所勿大聲喧嘩、吃零食、下棋、泡老人茶或其它有礙觀瞻之
    行為。
三、嚴禁在辦公室吃檳榔、滿身酒味、燒煮食物、買賣物品、織衣物、玩
    牌、帶動物玩耍、孩童戲耍、上網玩遊戲軟體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
    情事,經發現者予以警告,再次發現者每次申誡一次。
四、接聽民眾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態度、言詞應和藹、懇切。
五、各單位應要求員工恪遵「中午不喝酒、晚上少喝酒」原則,中午時間
    開會或聚餐,應儘量以飲料代替酒,並於上班時間前結束餐會。


陸、查勤:
一、單位主管上班時間內應親自或指定人員,不定時巡查員工出勤及辦公
    情形,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主動簽請議處。
二、各單位(以組、室為單位)應指定專人對本單位人員不定時查勤,如
    發現不假外出者應主動簽請議處,查勤結果,陳局長核閱後送人事室
    存查(查勤報告表如附件二)。
三、人事室應不定期派員赴本局各單位查勤,各單位應與查勤人員密切配
    合,不得瞻徇。
四、抽查次數:每月至少不定期抽查二次。
五、經抽查無故不在工作崗位之人員,應於二十分鐘內查明回覆,並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柒、考核獎懲:
一、經查獲不假外出或違反辦公紀律者,除依規定曠職登記或議處外,應
    列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並應作為次年是否
    續聘(僱)之參考。
二、同一單位經連續查獲員工出勤異常情形者,其直接主管及單位主管應
    連帶負監督不周責任,對於無法掌握所屬員工出勤及工作狀況之單位
    主管,應列入年終考績及調整職務之參據。


捌、人事室對於員工之差假(含公出)資料,應於當日處理完畢,並分別
    於當月二十日及次月五日前列印電腦差假異常表供各單位查對參考,
    各單位收到異常表後,如對差假登記有疑義,應於三日內檢附證明,
    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更正,逾期不再受理,如有曠職情形,
    應分別通知支薪單位扣薪。


玖、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其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