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
其所遺業務。職員係委任職務者,以約僱人員辦理,職稱為「約僱人
員」;薦任職務以上者,以聘用人員辦理,職稱為「助理研究員」。
其支給報酬薪給標準,茲規範如下:
(一)書記(列委任第 1 職等至第 3 職等):以約僱 3 等 220 薪
點支薪。
(二)辦事員(列委任第 3 職等至第 5 職等)、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列委任第 4 職等至第 5 職等):以約僱 5 等 280 薪
點支薪。
(三)委任科員、委任技士(列委任第 5 職等):以約僱 5 等 280
薪點支薪。
(四)薦任科員、薦任技士(列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以聘用
6 等 280 薪點支薪。
(五)專員(列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列薦
任第 6 職等至第 8 職等):以聘用 7 等 328 薪點支薪。
(六)薦任秘書、薦任技正、分析師(列薦任第 8 職等至第 9 職等)
:以聘用 8 等 376 薪點支薪。
(七)其餘未列之職員職務者,以聘用人員辦理,且以該職務在職務列等
表上最低職等標準,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
酬標準表之最低報酬薪點支薪。
三、約聘僱人員月酬折合金額,依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之薪點折合率
計算,並隨待遇調整而調整,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為新台幣 117
.6 元,且折合金額小數點後之數字應無條件捨去。
四、上開支薪原則不適用國科會新進聘(僱)人員職前年資採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