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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2: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約聘僱人員職稱及支薪原則
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
    其所遺業務。職員係委任職務者,以約僱人員辦理,職稱為「約僱人
    員」;薦任職務以上者,以聘用人員辦理,職稱為「助理研究員」。
    其支給報酬薪給標準,茲規範如下:
(一)書記(列委任第 1  職等至第 3  職等):以約僱 3  等 220  薪
      點支薪。
(二)辦事員(列委任第 3  職等至第 5  職等)、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列委任第 4  職等至第 5  職等):以約僱 5  等 280  薪
      點支薪。
(三)委任科員、委任技士(列委任第 5  職等):以約僱 5  等 280
      薪點支薪。
(四)薦任科員、薦任技士(列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以聘用
      6 等 280  薪點支薪。
(五)專員(列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列薦
      任第 6  職等至第 8  職等):以聘用 7  等 328  薪點支薪。
(六)薦任秘書、薦任技正、分析師(列薦任第 8  職等至第 9  職等)
      :以聘用 8  等 376  薪點支薪。
(七)其餘未列之職員職務者,以聘用人員辦理,且以該職務在職務列等
      表上最低職等標準,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
      酬標準表之最低報酬薪點支薪。


三、約聘僱人員月酬折合金額,依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之薪點折合率
    計算,並隨待遇調整而調整,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為新台幣 117
    .6  元,且折合金額小數點後之數字應無條件捨去。


四、上開支薪原則不適用國科會新進聘(僱)人員職前年資採計原則。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