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裁罰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
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
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
定本基準。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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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鍰│起算日 │.限繳日 (遇例假日順延) 次日。 │
│ ├────┼──────────────────┤
│ │ │.未滿一個月者,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 │ ├──────────────────┤
│ │ │.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台幣一│
│ │罰鍰標準│ 萬五千元罰鍰。 │
│ │ ├──────────────────┤
│ │ │.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台幣三│
│ │ │ 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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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通│ (一) 移送強制執行。 │
│ 知限├───────────────────────┤
│ 期繳│ (二) 本局並得視管理費未繳納達期間長短,依法停│
│ 納管│ 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限如下: │
│ 理費├───────────────────────┤
│ 或罰│ 1.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
│ 鍰,├───────────────────────┤
│ 屆期│ 2.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
│ 仍不│ 個月。 │
│ 繳納├───────────────────────┤
│ 者。│ 3.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
│ │ 月。 │
│ ├───────────────────────┤
│ │ 4.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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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繳│.限繳日 (含) 前,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
│ │ 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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