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中華民國101年1 月10 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勞字第1010001269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轄科學工業園區環境
保護工作,及確保各項環保工作之落實,得分別成立各園區環境保護
監督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二、小組依園區規模分別設置委員人數為 8 至 14 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專家學者 2 至 4 人。
(二)環保團體代表 1 人。
(三)園區所在地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代表各 1 人。
(四)園區周邊村里長或議員代表 2 至 5 人。
(五)園區廠商代表 1 人。
(六)本局代表 1 人。
三、小組置共同召集人 2 人,一名由本局代表擔任,另一名由委員互選
之。委員任期一年。小組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本局指定適當人員兼
任之,承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小組有關事務。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
本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四、小組任務如下:
(一)參與本局委外專案計畫之審議及考核。
(二)監督本局環保事務之執行。
(三)協助監督管制物品之處理流程及成效。
(四)協調各方意見,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成效。
(五)協助園區環保爭議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園區環境保護相關問題之監督事項。
五、小組依各園區規模每 2 至 6 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共同召集人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開會時以共同召
集人為主席,會議之重大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七、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列席專家學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兼任幕僚工作之本局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
八、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簽奉 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