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為有效監督科學工業園區
作業基金,設園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處理各園區開發建設及營運管理所涉及之跨園區問題。
(二) 強化園區開發成本與效益評估。
(三) 督導各園區開發建設與營運管理之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
(四) 督導各園區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效益。
三、本會組織如下: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國科會相關主管、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首長及專
家學者擔任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國科會得視需要,指定前項委員中之一人擔任共同召集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會
務,必要時得設副執行秘書,協助綜理會務。
本會設業務組、會計組及行政組。
五、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設有共同召
集人者,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