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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大專校院充實並有效
    運用貴重儀器資源,提供研究人員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貴重儀器,指對於學術研究極具重要性,為本會補助之專
    題研究計畫所共需且其價格昂貴或需高技術操作之研究用核心儀器。
    但不包括市面上已提供商業服務之儀器、耗材製造與處理之儀器及個
    人使用或少數研究者共用之儀器。


三、申請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之學校及補
    助範圍,依下列規定:
(一)最近二年內任一年曾獲本會核定之貴重儀器使用費合計達新臺幣(
      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上之大專校院得申請補助貴重儀器運作費。其
      申請補助之儀器件數以最近二年內任一年曾獲本會核定補助之貴重
      儀器使用費較高者計算之。核定補助使用費在一百萬元以內者得申
      請一部儀器運作費;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內者,得申請二部
      儀器運作費;依此類推。
(二)經本會評選為貴重儀器使用中心補助對象之學校,除申請補助貴重
      儀器運作費外,得同時申請補助貴重儀器購置費及貴重儀器使用中
      心行政費。


四、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學校應彙整校內所有貴重儀器經費申請案,於本會
    規定期間內一併提出,屆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每一部貴重儀器應有熟諳儀器之各該學校專任教學人員(以下稱儀
      器專家)一人,負責指導儀器技術員操作、服務及簡易維護,並提
      供使用者技術諮詢。
(二)每一部貴重儀器應有技術員負責操作、管理及維謢等相關事宜。
(三)申請學校應指定行政人員一人,擔任與本會連繫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之窗口。
(四)每一部貴重儀器應配備可上網操作本會貴重儀器資訊管理系統之軟
      、硬體,並使用該系統提供線上預約、收費等服務。


六、本計畫補助之學校,除應遵守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合約書
    、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執行同意書規定外,並應依本會補助專
    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計畫經費核
    定清單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計畫申請案,由本會辦理初審及複審;審查作業自申請截止收件之
    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八、貴重儀器審查項目包括:儀器條件、服務績效、儀器之區域需求與總
    量需求、儀器專家、技術員、服務時間、上網服務及使用環境等;首
    次申請補助之儀器,並評估預期使用者之研究表現、儀器使用之研究
    構想、預期使用量等。
  前項所稱儀器條件,指對貴重儀器定義之符合度、儀器堪用程度、學
    術研究之共同必要性及在國內之普遍性等。


九、本計畫貴重儀器運作費申請案未獲審查通過者,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覆。


十、貴重儀器運作費及貴重儀器使用中心行政費,包括人事費、儀器設備
    費(限週邊附屬設備)、消耗材料費、維護費及管理費五項。貴重儀
    器購置費,包括貴重儀器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費用。但申請學校需
    由本會以外之經費來源支付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儀器購置配合款,且購
    置時應優先使用該配合款。


十一、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帳務處理、支用、收支憑證之檢送、會計報表之
      編送,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由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