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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
    )於發生重大事故時,迅速通報並即時採行必要應變措施,特訂定本
    要點。


二、通報範圍:
(一)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權責範圍(含科學工業園區)內,因地震
      、風災、火災、水災、爆炸(或疑似爆裂物)、重大刑案、人為破
      壞、或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意外事故,即將(或已經)造成公共災害
      (含科學工業園區斷水斷電)、財物嚴重損失、人員傷亡或其他對
      本會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二)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會足以
      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對本會產生重大衝擊者。
(四)預知(或已經)發生與本機關(構)有關之聚眾陳情請願者。


三、通報作業:
    通報作業單位為本機關(構)政風單位,未設政風單位者,應指派專
    責單位負責。
(一)原始通報:
      1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於發生重大事故時,現場發現人員無論
        日夜、不分職責,應立即主動將發生時間、地點、概略狀況,以
        電話通報本機關(構)通報作業單位,以進入通報處理系統。
      2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於非上班時間發生重大事故,非現場人
        員經由媒體或外界得知時,亦應立即通報本機關(構)通報作業
        單位。
(二)持續通報:
      1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通報作業單位獲報後,應立即瞭解重大
        事故初步完整狀況,通報本會,並持續掌握狀況發展,依狀況隨
        時再行通報。
      2 重大天然災害持續威脅本機關(構),雖未造成傷亡損害,本會
        暨所屬各機關(構)通報作業單位亦應於每日六時及十八時各通
        報本會乙次。
(三)結案通報:
      本會所屬各機關(構)於重大事故緊急應變處理結束時,應將事故
      始末、處理經過、損害傷亡、善後方案等詳情作成文件,以傳真或
      網路郵件方式通報本會。
(四)轉報通報:
      本會政風室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應立即轉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及主任秘書。如值深夜零時至六時,對於嚴重性較低之事故
      ,得衡酌狀況延至次晨六時至八時再行通報。


四、應變處理:
(一)重大災害現場人員,除通報作業外,並應同時通報本機關(構)權
      責各級主管及警消單位前來處理。在不危及自身安全之情況下,得
      酌予進行切斷瓦斯、電源,移除易燃、易爆物品,搶救重要文件、
      財產,使用既有消防措施救災,並隨時注意周遭事物,儘量保持現
      場,聽候處理。
(二)如屬科技大樓內部事故,並應立即通知科技大樓管理小組及本會重
      大事故處理單位(秘書室)即往現場處理。
(三)本會秘書室主任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應立即赴現場,率同現場人
      員採取適當應變措施。
(四)本會緊急應變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會主管副主任委員兼任;業務主管由秘書室主任擔任,
      主任秘書、政風室主任及相關單位主管為小組成員,遇重大事故時
      立即召集指揮應變。
(五)本會主任委員接獲重大事故通報後,衡酌事故嚴重程度必須向上陳
      報時,應立即親自陳報行政院院長暨報請總統府秘書長轉陳,並指
      示政風室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消防署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
(六)員工在外發生重大事故時,各該單位主管應設法儘量協助其處理善
      後事宜。
(七)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時,主管單位應負責補救及善後,並會
      同政風單位檢討改進。
(八)遇聚眾陳情請願時,被訴求之主管單位應負責接待疏處,並會同政
      風單位從旁協助。


五、本會所屬各機關(構)內部通報及處理作業,得參照本要點,擬訂相
    關作業規定報本會核備後實施。


六、其他事項:
(一)本會重大事故通報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二)本會重大事故通報聯繫電話如附表二。
(三)原始通報來源如屬外界告知者,應研判是否謊報後,再行通報。
(四)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平日對於消防逃生設備之保養、逃生路線
      之規劃、防護團等自衛編組之演練,及加強員工對相關作業規範之
      認知等,均應經常注意辦理,以健全員工應變能力。
(五)本要點係規範特殊狀況之通報及處理原則,對於一般未規範事項,
      仍應依現行作業要領,注意辦理。


七、獎懲:
    執行本會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有功人員,從優敘獎;相互推諉,
    未依規定通報或延誤時機者,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