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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業務管考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要點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 (
    捐) 助,應按補 (捐) 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
    範,報本會核定;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補 (捐) 助對象。
 (二) 補 (捐) 助條件或標準。
 (三) 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七) 督導及考核。


三、管理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 (捐) 助,應就下列事項納入作業規範
    或於補 (捐) 助契約中訂定: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 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對補 (捐) 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 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捐) 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 助案件停止補 (捐) 助一年至五年
      。
 (三) 受補 (捐) 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 受補 (捐) 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五) 受補 (捐) 助經費於補 (捐) 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
      捐) 助比例繳回。
 (六) 受補 (捐) 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四、管理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 (捐) 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 作業規範應於各該園區管理局之全球資訊網站公開。
 (二) 非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
      補 (捐) 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 (捐) 助事項
      、補 (捐) 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 (捐) 助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各
      該園區管理局之全球資訊網站公開。


五、管理局應建立對受補 (捐) 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之督導管理機制,並
    建立完整資料庫。


六、管理局應針對補助業務建立績效評估機制,進行自評。


七、本會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管理局補 (捐) 助事項之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