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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審議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本委員會審議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所提報下列事
    項:
 (一) 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 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 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
    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署、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首長各一人,與國科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二人為當然委員外,
    得聘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為委員,由國科會主任委員任召集人。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管理局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管理局
    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各委員由國科會主任委員提名報請行政院核派;學者專家委
    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委員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審查費。


七、本委員會原則每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但由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委員,如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委員會為審議第二點第三款園區內之投資申請,得組織審查小組,
    由執行秘書為召集人。


九、本要點經國科會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