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審議會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年10月3日科會產字第1120065421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成立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審議會審議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所提報下列事項:
(一)
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
園區引進科學事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
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三、本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本會副主任委員二人、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副首長各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得聘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為委員。
本審議會委員由本會聘(派)兼之;學者專家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任期二年,由召集人指派管理局局長一人兼任;本審議會所需工作人員,由該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五、本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審議會原則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委員,如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審議會為審議第二點第三款園區內之投資申請,得組成審查小組,由執行秘書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