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科技研究發展工作,
並促進海峽兩岸科技交流,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十次委員會議討
論通過,並奉院長八十年八月十日核定責成各部會成立大陸事務專責
單位或指定專職人員處理大陸工作,本會特針對業務需要性及工作之
負荷量,設置大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蒐集延攬傑出大陸科技人事來台研究之背景資料。
(二)關於策劃、推動兩岸科技交流之事項。
(三)關於兩岸科技交流工作法規制(修)訂之初步規劃事項。
(四)關於其他兩岸科技交流業務協調等事項。
三、本小組以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副主任委員為共同召集
人,小組委員人數,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人員聘請兼任之:
(一)主任秘書。
(二)自然科學發展處處長。
(三)工程技術發展處處長。
(四)生物科學發展處處長。
(五)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處長。
(六)科學教育發展處處長。
(七)國際合作處處長。
(八)綜合業務處處長。
(九)企劃考核處處長。
(十)所屬機關首長。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業務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本
小組事務。另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綜合處人員調兼,協助處理
行政及業務管制工作。
六、本要點經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