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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1: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宜蘭園區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服務園區廠商,
  妥善管理宜蘭園區標準廠房會議場地(以下簡稱本會議場地),發揮
  本會議場地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宜蘭園區標準廠房一樓及三樓會議室。
三、本會議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
(一)管理局自行使用。
(二)園區內各單位。
(三)區外機關團體。
四、本會議場地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時段為八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為一
  時至五時。。
五、計費標準:
(一)場地維護費:一樓第1會議室每半日以新臺幣600元計費,第2、3會議
   室每半日以新臺幣500元計費;三樓會議室每半日以新臺幣1,000元計
   費。(以上為未稅價格,另需加計營業稅)
(二)優待或免費:管理局因公務需要、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活動,可免
   費使用本會議場地。若與其他單位共同舉辦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
   慶典活動、政令宣導、公益活動或其他需求,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
   用本會議場地。
六、場地使用申請:
(一)申請使用程序:
  1.使用日前一個月開放預約場地。
  2.申請人於使用日七個工作天前,以書面申請表向宜蘭園區服務處提出
   申請,並繳清場地維護費,始完成申請程序,未繳清場地維護費者,
   取消預約。
(二)場地使用變更:
  1.場地已完成預約並繳清場地維護費者,如需變更使用日期或地點,最
   遲於使用日三個工作天前,以書面申請表向宜蘭園區服務處提出變更
   申請,變更後之場地維護費如高於原費用,應補足差額。
  2.變更以一次為限。
  3.使用日前三個工作天內不接受變更申請。
七、場地取消: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取消使用,以書面申請表向宜蘭園
  區服務處提出取消申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內取消者,不退費。
(二)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以前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八成。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場地
   維護費全數退還。
      因管理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
   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退還全數場地維護費。
 八、停止使用: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場地;已核准者,亦
   應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四)宗教布達或法會儀式。
(五)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損及本場地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其他經主管單位認定與本場地設置宗旨相牴觸,而不宜使用者。
   申請人屬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管理局並得不予發還其已繳付之全數費
   用。
九、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會議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管理局同意。
(二)管理局僅提供會議室場地,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攜入設備設施,由申請
   人或使用者自行負責及保全。
(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管理局指定地點設
   置,不得擅自張貼。
(四)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本會議
   室管理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