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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105510日科部綜字第1050031999號函修正,並溯自105422日生效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及所屬機關個案計畫年度施政績效,使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三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個案計畫,指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所列重要計畫項目、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及其他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三、本部個案計畫分為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部管制及所屬機關自行管制(以下簡稱自行管制)三級。

政院管制計畫及部管制計畫,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計畫之審查、進度管制及評核工作。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所屬機關研考部門或指定專人辦理計畫之進度管制及評核作業。

四、個案計畫選項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1.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政院管制。

2.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由政院管制。

3.當前重大政策。

4.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部管制計畫:

1.部次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二個以上所屬機關共同執行之計畫。

3.本部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4.其他未列為政院管制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未列為政院管制或部管制者,由本部所屬機關自行管制。

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前項選項規定,於每年十月十二日前審慎提報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依第一項選項規定,審酌政府政策方向及本部施政重點辦理審查作業,並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審查結果簽報部次長核定後,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

五、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函送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其作業方式如下:

()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擬訂作業計畫,並於每年一月五日前提報送審;本部綜合規劃司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完成初審作業,簽報部次長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送行政院管考機關核定。

()部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將作業計畫提報送審;本部綜合規劃司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簽報部次長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告作業。

()自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應擬訂作業計畫,由研考部門審查,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各主辦機關(單位)擬訂作業計畫,應考慮對足以使計畫年度目標無法達成之可能狀況,加強落實風險評估、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

六、定期檢討作業規定如下:

()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定期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於管考週期之次月五日前提報送審,並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於該月十日前,完成初審並簽報部次長核定後送國家發展委員會複審,並視情況需要,提報主管會議檢討。

()部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十日前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本部綜合規劃司應於該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簽報部次長核定,並視情況需要,提報主管會議檢討。

(三)自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應依管考週期填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由研考部門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視情況需要,提報主管會議檢討。

()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如計畫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五且落後期限達三個月以上者,各主辦機關(單位)應確實檢討改進,並適時成立專案小組檢討之。

七、個案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綜合規劃司得視實際需要及權責,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及下列規定辦理實地查證工作,同時訪查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管制機制建置及運作狀況。

()實地查證之情形:

1.配合行政院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實地查證者。

2.依定期檢討結果,落後期限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計畫。

()實地查證單位:本部年度管制個案計畫實地查證作業,政院管制及部管制計畫,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會同相關業務司辦理實地查證工作;自行管制計畫,由各主辦機關研考部門辦理實地查證工作。

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執行,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前項申請案件,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終了或作業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範圍外,應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或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計畫修正計畫後,始得提出申請。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政院管制計畫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初審,並簽部次長初核後,於年度終了或作業計畫結束二個月前,報請行政院核定;部管制計畫,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審核並簽部次長核定;自行管制計畫,由主辦機關首長核定,各主辦機關逕行辦理公告作業。

申請撤銷管制計畫,政院管制計畫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初審,並簽部次長核定後,於年度結束或作業計畫結束前二個月,報請行政院核定;部管制或自行管制計畫,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審查並簽部次長核定後,報國家發展委員會備查。

九、個案計畫年度評核作業規定如下:

()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即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自評作業,並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將自評報告提報送審,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召開本部初核會議,並將評核結果簽報部次長核定後,提送行政院複核。

()部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應即對各計畫辦理自評作業,依據政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衡量標準及報告格式,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將自評報告提報送審,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於三月十日前完成評核,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前併同前款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簽報部次長核定後,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告作業。

()自行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於年度終了時應即對各計畫辦理自評作業,依據政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衡量標準及報告格式,由主辦機關於三月十五日前將評核結果報部,由綜合規劃司簽報部次長核定後,由各主辦機關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告作業。

個案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或其他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得於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向本部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其中屬政院管制計畫者,由本部於當年度十月底核轉行政院。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十、本部應依計畫評核結果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其中部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之獎懲,應俟本部綜合規劃司函復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後併同辦理。

評核結果之獎懲基準及額度如下:

()考評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政院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如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

()部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或甲等者,得視其具體績效及貢獻辦理敘獎。

()各級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本部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本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本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就計畫年度執行情形審慎評核;其評核結果每年度由綜合規劃司簽報部次長核定。

十一、各主辦機關(單位)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概算、預算編列之參考,並確實改善執行缺失。

各主辦機關(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本部或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各機關(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

十二、各管制計畫機關(單位)提報相關資料,應依內部簽核程序,經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核可。所屬機關所提各項作業,應經督導單位審查後,再送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後續作業。

十三、年度執行中如有新增管制計畫者,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計畫性質及管制分級,將資料送本部綜合規劃司簽報部次長核定後,函知行政院各管考機關,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十四、依本作業要點需填報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至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採用網路系統所定格式作業,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得不採網路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