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提供園區事業之營運服務,建立工商服務業申請進入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以下簡稱園區)營業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商服務業,係指銀行、旅行、保險、會計師、律師、企
業管理顧問、餐飲、零售、貨運報關業及其他提供生活機能服務之駐
區服務事業;其駐區組織型態應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分公司及其分支機
構、或依商業登記法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但依事業
相關法令規定不受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範者,不在此限。
三、本局依法將場地委託廠商經營,該場地引進工商服務業者,其營運、
管理駐區審核作業,由本局各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
點,園區自建廠房及已出租標準廠房內自行引進工商服務業者,亦同
。
本局委託興建營運之建築物,若將其部份場地出租予引進之工商服務
業,應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經同意後始得進駐,惟
本局各權責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點。
四、非屬前點規定之本局所有廠房、建築物為引進工商服務業,得在本局
網站公開資訊,受理工商服務業駐區申請。
五、合乎第 2 點規定之工商服務業,申辦在第 4 點規定廠房、建築物
內駐區服務,本局應審核驗證下列文件: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2)營運計劃書。
(3)區外總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1 份(獨資、合夥、會
計師及律師業免檢查驗證)。
(4)區外獨資、合夥事業之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 1 份(公司、會計師
及律師業免檢查驗證)。
(5)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 1 份(非特許行業免
檢查驗證)。
(6)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於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之核准函
影本 1 份(非分支機構免檢查驗證)。
(7)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1 份。
前項營運計劃書內容應依序載明如下:
(1)組織團隊:含申請單位簡介、營運經驗、駐區組織架構、駐區時程
等項。
(2)營運機能:含申請駐區營運內容、對象、財務規劃等項。
(3)服務特性:含服務策略、方式、未來展望等項。
(4)資源需求:含租賃營運場所及配置使用計畫、水電等公共設施需求
等項。
(5)協同承諾:表明遵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所規
定事項之承諾。
六、若未依前點規定備妥文件,經本局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經退件者,6 個月內本局不予受理相同案件之申請。
七、本局於工商服務業備齊應具文件申請駐區後,應即由本局局長指派本
局人員 5 人(含召集人)及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中
部辦事處推派會員廠商 2 人代表組成審核小組,由本局副局長擔任
召集人進行審核。前項審核小組於擇期召集成員達 5 人以上與會者
,始得進行審核,並應依本要點審查申請內容與營運計劃書、先前申
請遭拒情形、事業履約狀況、事業之聲譽或廢止駐區事由,且參酌當
時園區發展狀況、區內此類服務供需情形及相關環境條件,以多數決
做成審核結果提供本局核定是否准予駐區。經拒絕駐區者,於本局通
知後,6 個月內不再受理相同申請案,仍提出者,本局得不經審核小
組審核,逕予駁回。
八、申請駐區之事業與本局有行政爭訟者,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本局得暫
停其申請案之受理及審核。
九、經核准駐區營運者,應於核准日起 3 個月內辦妥區內租賃營運場所
程序,並於核准日起 6 個月內開始營運;屆期仍未辦妥前揭租賃程
序或開始營運,且未事先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且 6 個月內不再
受理其駐區服務申請案。
十、已獲准駐區且現仍營運之工商服務業,擬擴充其承租之營運場所者,
得向本局申請增租,並得不經審核小組審核逕行決定之;情節複雜者
,依第 7 點第 1 項規定辦理。
十一、經核准駐區營運者,若有違反其協同承諾,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
逾期未改善者,本局將提報審核小組審核,廢止駐區許可。
經廢止駐區許可者,本局將終止其營運場所之租約並限期命該事業
將原於營運場所購置之設施及人員遷出園區;逾期未遷出者,本局
得逕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