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加強園區之管理,發揮分工合作精神,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主管會議(以簡稱本會議)由局長指示召集,每 3 個月或經局
長指定並得召集所屬單位舉行擴大局務會議。
三、本會議及擴大局務會議由局長主持,局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局長指
定之副局長代理之。
四、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本園區保警中隊中隊長。
五、因業務需要經局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主管會議;應行出席本會議人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請適當人員代理之。
六、擴大局務會議出席人員除第四、五點人員外,另包括科長級以上人員
、所屬園區辦公室負責管理人員。
七、本會議之範圍如下:
(一)本局重要政策之討論事項。
(二)本局重要工作計畫之執行列管事項。
(三)本局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
(四)本局所轄各園區管理事項。
(五)本局所涉法規報告事項。
(六)局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局興革之重大事項。
八、各單位提送本會議報告事項,應於會議一日前檢附報告資料 5 份送
由秘書室列入議程;各單位所提工作報告時間以 15 分鐘為原則,其
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排定並事先通知。
九、主管會議紀錄陳核後由秘書室分送所屬各單位,其決定事項應執行者
,各單位即依照紀錄辦理,不另行文;各單位對本會議決定事項執行
情形,應於下次主管會議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