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透過科技活動之良性交流,導引兩岸關係繼續朝向正面及互動之發
展,特依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以下
簡稱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
可辦法」(以下簡稱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
來臺從事活動須知」(以下簡稱活動須知),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參訪科學工業園區之行程,邀請單位應依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專業活
動許可辦法及活動須知之規定辦理,並事先取得各受訪單位之同意函
;受訪單位為園區內廠商時,其同意函並應副知管理局。
三、本會與管理局之分工:
(一)如申請參訪團體之性質及成員背景、層次屬一般性質者,授權由管
理局自行決定。
(二)倘申請參訪團體、性質、成員背景、層次及行程具敏感性機密性或
需特殊考量者,請管理局先報經本會同意。
四、參訪科學工業園區之申請流程,由各管理局訂定之。
五、管理局同意接待參訪該局之審查原則:
(一)專業資格符合園區科技及產業特性。
(二)確實有至管理局拜訪之必要。
(三)邀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四)園區廠商個別邀請者。
六、大陸地區人士參訪科學工業園區如有違法、違常或不當情事者,應依
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治安機關或函送檢調機關
及時處理。
七、參訪管理局之行程安排,授權由管理局規劃辦理,惟有重大變更時,
應報經本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