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會為激勵聘用人員之工作績效及其續聘、晉階與日後升聘有準確客
觀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聘用人員任職至年度結束前滿一年者,予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
(一)年度內在國外進修(研究)或在國內修讀學位,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者。
(二)佔預算員額外職缺人員,於年度中納編為聘用人員者。
(三)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者。
前項第一款在國內修讀學位期間,每週返會工作三天以上,且其業務
均自行完成者,其工作績效考核專案處理。
三、年度工作績效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二項分別評分,以
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七十分、行為表現占三十分。
工作績效包括工作內容、學識及才能。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同仁配合度。
四、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五、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續聘並晉薪一階。
(二)乙等:續聘並晉薪一階。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留原薪點。次年仍考列丙等不續聘。
(四)丁等:不續聘。
單位主管初評丙等或丁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
及理由。
六、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得考列乙等以上或甲等以上:
(一)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之情事:
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以上處分。
曠職連續達三日或累積達五日。
(二)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之情事:
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七、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經考列丙等者,下年度不給予慰勞假。
八、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雖經考列乙等以上,亦不予晉階。
九、未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之聘用人員﹐經評定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
續聘。
十、聘用人員(含未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者)於年度結束前,應填具工
作績效考核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單位主管於初評後,送由人事室彙
整,提聘用人員工作績效考核委員會審議後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