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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學、

    應用科學、人文社會科學之優秀研究人才,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

    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俾儘早接受研究訓練,體驗研究活動、學習研究

    方法,並加強實驗、實作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為指導教授任職之下列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申請資格:

(一)學生:

      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並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者(但於研究期間已不具大專學生資格者不得申請):

      1.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級以上學生(含申請時為二年級在學學生,

        學士後醫學系一年級學生,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學生)。

      2.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制一年級以上學生。

(二)指導教授:

      1.符合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願意提供研究設備(含儀

        器設備及圖書設備等)指導學生從事研究工作者。但曾指導學生

        執行本項研究計畫而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不再受理其擔

        任指導教授之申請案。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三位學生為限。

 

 

四、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研究期間:

    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止,計八個月。

 

 

六、研究計畫範圍:

    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但必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

 

 

七、申請方式:

    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由申請機構彙整並

    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

    予受理:

(一)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二)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三)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含近五年著作目錄)。

(四)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五)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八、補助經費項目:

(一)研究助學金:每位學生每月新臺幣四千元,八個月計新臺幣三萬二

      千元。

(二)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每一計

      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九、審查:

(一)審查方式:由本會相關學術處進行審查,並決定通過補助之研究計

      畫件數、金額及研究創作獎獲獎人名單。

(二)審查作業期間:

      1.研究計畫: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

        布。

      2.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自研究成果報告繳交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

        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

 

 

十、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後,除特殊情形者外,申請機構、指導教授

    、學生、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

 

 

十一、學生於執行本項研究計畫期間,不得再支領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之大專學生研究助學金。

 

 

十二、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

      報告,且於繳交報告時,須經指導教授確認,逾期繳交者,不得參

      與研究創作獎之評獎。

      研究成果報告,除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外,得供立即公開查

      詢。

 

 

十三、獎助:

      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評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者,由本會頒發研

      究創作獎。

  (一)獲獎人數每年以一百名為限。

  (二)獲獎學生由本會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並頒發獎牌

        一座予其指導教授,以資表揚。

 

 

十四、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研究計畫之

      撥款及結報事宜,但無須辦理簽約。

 

 

十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查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線上

        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二)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生須獲得就讀學校

        系主任同意,始得申請。

  (三)申請機構如發現研究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得申請註銷或終

        止計畫,並將未支用款項繳回本會。

  (四)獲獎學生擬赴國外深造者,得向本會申請核發大專學生研究創作

        獎獲獎英文證明。

  (五)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