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內政部訂頒「違章建築處理方案」,為提高新違建即報即拆之處理效率,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當年度施工中新違建、依建築法93條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或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所稱施工中違建,係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三、本局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施工中之違建,應於3日內派員至現場勘查,填報違章建築查報單並附現場照片(應圈選違章建築標的物)、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完成勘查3日內開立勒令停工通知書1式5份送達違建人、赴現場明顯處張貼(拍照存證)、土地所有權人、園區保警中隊及本局自存各1份。
四、經第1次勒令停工後,本局應定期巡查拍照,如發現有擅自復工者,應即發文附現場照片給違建人,並第2次勒令停工。
五、經第2次勒令停工後,本局應加強巡查拍照,再發現有擅自復工者,本局立即派員拆除。
六、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