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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複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積極解決違章建築爭議事件
    ,特設置違章建築複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組織依本要點之
    規定。


二、本小組由業務督導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並以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 、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 、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 、本局秘書室法制代表一人
 (六) 、本局建管組代表一人
 (七) 、其他人員或單位代表 (得視實際需要專案簽核邀請相關人員 (含
        本局) 或單位代表參加) 。


三、本小組複評、審議事項如下:
 (一) 關於違章建築管理決策及執行計畫之協調事項。
 (二) 關於違章建築之預防、疏導處理事項。
 (三) 違建查報、拆除執行上有涉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四) 關於違建查報拆除認定疑義之協調及解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違建處理之重大事項。


四、本小組置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建管組承辦科科長兼任,辦理本小
    組會議推動事宜,置幹事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建管組承辦人員兼任,
    協辦本小組會報會議及公文處理事宜。


五、本小組原則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第二條人員代理之
    ;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小組委員執行職務,應本於公正超然之立場,依建築法及「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處理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小組為查明事實,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調查、實地勘驗或委託專
    業技師公會等到違章建築現場鑑定,並於開會時提出報告。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九、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