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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6 20: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加班申請管制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本局員工加班費
    之支給並依據行政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四○○
  六二○八八號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局編制內員工及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工
  讀生)。

三、本局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因業務需要延長工作,經單位主管
  核准或經單位主管逕行指派者,始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四、加班人員應事先於內部網站填寫加班申請單,確實填載加班時數及
  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務為由,要求加班),並經單位主
  管核准(一級單位主管由副局長核准),以作為報支加班費之依據。

五、各單位主管應依業務量、人力運用等實際狀況審核所屬同仁加班申
  請,如加班已屬常態(即每月均申請加班),應檢討是否勞逸不均,
  避免經常指派固定人員加班。

六、加班刷卡管制
(一)出勤應刷(免)卡人員:週一至週五時應先行刷加班卡,於加班
   結束離局時再刷下班卡;例假日來局加班,應於進局及離局時均
   需刷卡。
(二)因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以刷卡紀錄審核者,經專案簽請主任秘書
   核准後,依其指派加班申請表起迄時間核計加班時數。

七、加班費支給標準
    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以每小時為支給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
  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併計報支加班費,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
   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小時。非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
   (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小時。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小時。
(三)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加班費之支領
(一)加班人員於加班後,至內部網站「加班確認單」項下確認請領加
   班費或申請補休。
(二)特殊事由(例如:天然災害發生時之輪班值勤等),由主辦單位
   統籌造冊專案辦理。
(三)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給加班
   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

九、加班時數限制
(一)一般加班: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
   時為限。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
   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經局長核准得
   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包含一般加班時數)
   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行政院
   核定後始得支給。
(三)消防隊因業務性質特殊,與警察執勤方式相似,經奉行政院九十
   二年二月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二○○○三九九三號函規定,
   「不受每人每月七十小時之限制,並以每人每月於新台幣一七,
   ○○○元額度內覈實報支」。
(四)上午上班前及中午休息時間之加班,非經專案簽准不得自行加班。

十、加班補休
  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鼓勵員工選擇在
  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十一、已支領加班費者,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
  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
  由本局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
  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十二、加班費之支給不得浮濫,各單位主管應從嚴審核,人事室對各單
  位員工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查察,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一經查
  明,應予簽報議處。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