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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會公開甄選程序
民國 88 年 03 月 17 日
 

本會公開甄選程序

88317日(88)臺會人字第009393-1號函訂定發布

一、用人單位除應於報紙刊登廣告外,並得同時以其他方式
   (如網路、
雜誌……等)對外公開徵才,載明資格條件,
    並註明優先進用身
心障礙人士。

二、用人單位應由單位主管、副主管、主管科長或資深同仁
    組成三人
以上遴選小組,負責甄選工作。

三、甄選方式(面談、筆試……等)及評分標準,由各用人
    單位依用
人需求,自行訂定。

四、甄選結果應依成績高低排定名次,加註評語,並建議錄
    用人選,
併同甄選過程之相關資料,簽請提本會人甄會審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