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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執行採購稽核作業,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應依照政府採
    購法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辦理。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
    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稽核委員五至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執行秘書一人,處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
    行秘書為當然稽核委員;另由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各推派若干人
    擔任稽查人員,協辦稽核小組業務。


三、本小組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之任務
(一)稽核委員任務:
      1.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重大異常之採購進行稽核監督
       。
      2.主持稽核監督會議,綜理專案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3.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決定是否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是否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
        人士協助稽核。
      4.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稽核監督報告,並於
        十日內向召集人提出。
      5.參與稽核委員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報告及其他有關
        事項。
      6.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及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7.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稽查人員任務: 
      1.檢舉專線之受理及處理;受理民眾有關採購之檢舉或陳情案;透
        過媒體及民意代表關切案中篩選異常採購案件;透過政府採購公
        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2.承辦一般(書面)稽核監督案。並審酌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
        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必要性,就其有必要者,敘明理由簽
        報執行秘書。
      3.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及調度,襄助稽
        核監督,並就所見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4.受稽核委員指派撰擬專案稽核報告。
      5.辦理稽核監督後續行政事項,包括函送稽核監督報告、移送司法
        機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宜及對受稽核監督機關所提改正措施、追
        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列管。
      6.定期向主管機關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料。
      7.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四、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辦理稽核案件,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
    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類
      似情形。
(四)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六)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工作。
(七)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
      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五、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目前或過去三年內曾辦理該案審定底價、審
    查投標案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事項,應行迴避;其餘迴避準用政
    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六、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時,由本小組執行秘書指派秘書人員聯繫受稽
    核單位,安排日期、地點等相關事宜,以利進行稽核監督作業。
    本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受稽核單位。


七、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身分證
    明,必要時得攜回受稽核單位之書面資料,並得書面通知對採購標的
    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受稽核單位應協助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準備交通工具與適當稽核場
    所、備妥稽核案件相關資料,並配合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


八、本小組稽核監督範圍為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本會及所屬
    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每月稽核監督案件來源如
    下:
(一)每月決標之採購案件。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案件。
(三)監察院、審計部函查案件。
(四)民意代表質詢或揭發之採購異常案件。
(五)首長交查案件。
(六)採購公告及政府採購資訊系統主動查核及勾稽之異常案件。
(七)媒體報導或民眾檢舉並經訪查具有具體事證之案件。


九、受理稽核案件作業:
(一)提供民眾或廠商多重檢舉管道,如電話、傳真及陳情書等方式,並
      設專人處理,檢舉方式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登載;各檢舉管道
      應保持暢通。
(二)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均可。
      但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舉發不法採購案,應請其補送相關資料,俾
      利據以稽核監督。
(三)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
      條第一款規定,得不受理。
(四)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暫
      免予稽核監督。
(五)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打擊黑金、檢
      舉不法為目的,得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
      為處理。


十、處理稽核案件作業:
(一)先取得採購案件之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以「廠商身分」透過政府
      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或參酌檢舉人所提供之相關採購文件資料
      ),據以研判案情,並就現有資料發掘可能之缺失。如有未明之處
      ,以書面洽招標機關進一步檢討釐清並提必要之佐證資料。
(二)視業務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
      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三)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應函知該機關採行改
      正措施;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上述執
      行情形應予以追蹤管制。
(四)稽核監督所見缺失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將所違反之條項款或令
      (函)號敘明,如有必要,併引述法令內容;有「政府採購錯誤行
      為態樣」所定情形者,將該錯誤行為之態樣項次及其內容敘明;相
      關作業或行為雖未牴觸法令,但有不合理或未盡周延之處者,併予
      敘明。
(五)廠商涉及陪標、圍標或機關人員涉及貪瀆、洩密、圖利等不法情事
      者,應即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
(六)檢舉事件之處理結果原則上應回復陳情人,但無需詳述稽核經過。


十一、本小組稽核監督案件,分為「一般稽核」案件及「專案稽核」案件
      :
  (一)「專案稽核」之處理原則:
        發現本會或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或異常採購案件有實
        地專案稽核監督之必要者,得指派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核。由稽
        查人員蒐集案件相關資料,簽請執行秘書報請召集人圈選並指派
        稽核委員執行「專案稽核」。
  (二)「一般稽核」處理原則:
        就本會及所屬機關每月提送之採購案件以隨機抽樣方式採書面稽
        核。查核其採購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得視需要
        至現場查核。稽核後十日內將稽核報告逕送執行秘書,並將辦理
        結果連同專案稽核結果備文彙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二、本小組執行秘書應指派稽查人員每月定期將稽核執行情形簽報召集
      人,並將稽核監督案件所列缺失,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改進;「專
      案稽核」案件缺失之改善情形,應簽會稽核委員,如稽核委員認有
      複檢之必要者,由稽查人員安排複檢事宜。


十三、本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台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由其
      自行指派執行秘書及稽查人員,就一般案件自行稽核;其他本會所
      屬機關得視業務需要簽報本會同意後,自行指派執行秘書及稽查人
      員。


十四、本小組發文,以本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