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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349日科部綜字第1030025494A號函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學、應用科學、人文社會科學之優秀研究人才,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執行研究計畫,俾儘早接受研究訓練,體驗研究活動、學習研究方法,並加強實驗、實作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為指導教授任職之下列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經本部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申請資格:

()學生:

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且申請時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級(含學士後醫學系一年級、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但不得為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

2.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指導教授:

1.符合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願意提供研究設備(含儀器設備及圖書設備等)指導學生從事研究工作者。但曾指導學生執行本項研究計畫而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擔任指導教授。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二位學生為限。

    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

    生曾執行研究計畫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四、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研究期間:

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止,計八個月。

六、研究計畫範圍:

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但必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

七、申請方式:

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書。

()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含近五年著作目錄)

()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八、補助經費項目:

()研究助學金:每位學生每月新臺幣四千元,八個月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每一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九、審查:

()審查方式:由本部相關學術司進行審查,並決定通過補助之研究計畫件數、金額及研究創作獎獲獎人名單。

()審查作業期間:

1.研究計畫: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2.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自研究成果報告繳交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

十、研究計畫經本部核定補助後,除特殊情形報經本部同意者外,申請機構、指導教授、學生、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

十一、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後,學生或指導教授於研究期間如不具備第三點要件或無法從事研究時,申請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學生因畢業、退學等致不具大專學生資格,或休學,或無法從事研究之    事實等情形,申請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本部辦理註銷或中止計畫。

      ()指導教授因辭職或轉任等原因離開申請機構,或無法從事指導學生研究之事實,申請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本部辦理註銷、中止計畫或變更計畫指導教授或移轉申請機構。

      註銷、中止計畫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事宜。

十二、學生於執行本項研究計畫期間,不得再支領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學生研究助學金。

十三、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至本部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且於繳交報告時,須經指導教授確認,逾期繳交者,不列入研究創作獎之評獎對象。

研究成果報告,除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外,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十四、獎助:

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評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者,由本部頒發研究創作獎。

()獲獎人數每年以一百名為限。

()獲獎學生由本部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並頒發獎牌一座予其指導教授,以資表揚。

十五、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研究計畫之撥款及結報事宜,但無須辦理簽約。

十六、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部催辦仍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即追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十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查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線上申請文件是否完備,符合規定並經有關人員簽章者,始得造具申請名冊。

()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生須獲得就讀學校系主任同意,始得申請。

 ()獲獎學生擬赴國外深造者,得向本部申請核發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獲獎英文證明。

()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